关于对国债专项资金违规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财政部
财监字〔1999〕132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正在根据工作职责和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就地对部分国债投资项目进行检查,并将经常开展这项工作。为了严肃处理国债项目资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问题,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财政部《国债转贷地方政府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67号)、《
关于加强国债专项资金财政财务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8〕619号)、《
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0〕50号)、《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基字〔1998〕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现授权专员办对查出的国债项目申报、国债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中的违规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对项目实施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项目骗取国债专项资金的,除追回被骗取的资金上缴财政部外,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取消项目的建议。对地方财政及有关主管部门通同作弊的,要及时上报财政部,并建议省级人民政府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二、对项目实施单位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突破项目概算的,要责令其进行整改,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
三、对地方财政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截留、挪用国债专项资金、未专款专用的,除追回被截留挪用的资金外,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第
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向财政部提出暂缓拨付国债专项资金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