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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四)监督联社履行其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责;
  (五)对理事会决议和主任的决定提出质询,并要求复议;
  (六)监督联社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
  (七)联社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重大事项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联社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主任和副主任由理事会聘任,可连聘连任。主任不得由理事长兼任。
  第二十八条 主任全面负责本联社的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联社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拟定联社内部管理制度草案;
  (三)拟定联社发展规划草案;
  (四)拟定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五)拟定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六)决定对联社内部工作人员的奖惩;
  (七)推荐副主任人选,报理事会审议;
  (八)任免联社的中层管理人员;
  (九)根据联社有关规定和管理制度聘任或解聘联社职工;
  (十)章程规定和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主任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主要管理人员不得在党政机关任职,不得兼任其他企事业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除本职工作以外的其他任何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第六章 基本职责

  第三十条 本联社对社员社行使以下行业管理职能:
  (一)根据全国农村信用社统一的管理制度,指导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办法;
  (二)对社员社和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财务活动、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及内部管理进行辅导和稽核;
  (三)对主要负责人的提名和对不称职的主要负责人的罢免可提出建议,提交社员社社员大会审议;
  (四)监察处理案件,组织指导安全保卫工作;
  (五)组织职工培训教育;
  (六)协调有关方面关系,维护社员社的合法权益;
  (七)综合汇总会计、统计报表并按要求上报;
  (八)电子化建设的协调和管理;
  (九)其他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为社员社提供以下服务:
  (一)组织社员社之间的资金调剂;
  (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参加资金市场,为社员社融通资金;
  (三)办理或代理社员社的资金清算和结算业务;
  (四)组织做好现金供应和回笼;
  (五)组织经验交流和对外交往,提供各种信息咨询服务;
  (六)其他服务职能。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农村信用社财务会计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本联社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按规定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汇总全辖信用社的会计报表,及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的财务会计报告在召开社员大会五天以前置备于本联社,供社员社查阅。
  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依法纳税,税后可分配利润归全体社员社所有,并按下列顺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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