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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一)制定和修改本联社章程;
  (二)选举和更换理事、监事;
  (三)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审议批准本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对社员社的行业管理办法;
  (五)审定和批准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
  (六)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对本联社其他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本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及清算方案,要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其他议案必须经社员大会社员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 本联社理事会是社员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由五至十一名理事(奇数)组成。市(地)联社职工代表担任理事的人数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20%。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
  理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更换。理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社会大会,并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社员大会决议;
  (三)审定本联社的管理服务方针和年度工作计划;
  (四)批准本联社内部管理制度;
  (五)批准本联社的人员管理制度和奖惩制度;
  (六)聘任和解聘联社主任、副主任;
  (七)审议本联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八)批准本联社内部机构设置及调整方案;
  (九)提出联社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的计划和方案;
  (十)章程规定和社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理事长、副理事长的选举和更换,须经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主持理事会工作;可以设副理事长一至二人,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可连选连任。理事长为市(地)联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社员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联社股金证;
  (四)对联社业务活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设监事会,由三至九名监事(奇数)组成。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行使职权至社员大会选出新的一届监事为止。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监事由社员代表和市(地)联社职工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选并向社员大会提名。监事由社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主任、副主任和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监事会选举和更换,可连选连任。监事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社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派代表列席理事会会议;
  (三)监督联社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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