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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五条 本联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方针政策,依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督管理,遵守行业统一的业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注册资本

  第六条 本联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由下列社员社出资入股组成: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县联社       万元

第三章 股金

  第七条 本联社股金每股10万元人民币。每个社员社出资比例最高不得高于联社股金总额的30%,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实有资本金的50%。联社职工、其他法人和自然人不得向本联社入股。未经市(地)联社理事会同意,社员社不得退股,股金不能转让。
  第八条 社员社必须用货币资金入股,不得以以债权、实物资产、有价证券等折价入股。
  第九条 本联社使用记名式股金证,作为社员社资格证明和股金所有权证明。社员社不能以股金证在本联社以外设定质押。

第四章 社员社

  第十条 凡辖内的县联社,承认本联社章程,承担社员义务,办理社员登记手续后,即成为本联社的社员社。
  第十一条 社员社的权利:
  (一)选派代表参加社员大会,代表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与本联社重大事项决策的权利;
  (三)接受本联社服务的权利;
  (四)按本联社章程规定,接受利润返还的权利;
  (五)监督本联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权利;
  (六)监督本联社各项工作并提出建议、批评和质询的权利;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学习、培训教育及经验交流的权利;
  (八)本联社依法破产后参加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
  (九)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社员社的义务:
  (一)遵守本联社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
  (二)缴纳股金;
  (三)以缴纳的股金为限对本联社承担有限责任;
  (四)按期交纳管理费;
  (五)维护本联社公共利益,保护本联社财产;
  (六)接受本联社的行业管理;
  (七)参加本联社举办的活动;
  (八)本联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对本联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员社,本联社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联社章程的社员社,本联社依据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联社实行民主管理,社员大会是权力机构。由每个社员社的社员大会选举五至十一名代表组成(每个社员社的代表人数相同),其中农村信用社的社员代表不少于60%。社员代表每3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社员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本联社理事会召集。经二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或三分之一以上社员代表提议,理事会可以召集临时社员大会。表决时每个社员代表一票。
  第十六条 社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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