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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关于组建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的试点工作方案》、《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示范章程》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失效]

  三、有关要求
  1.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主动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组建市(地)联社的有关情况,在地方党政部门指导和支持下做好市(地)联社的组建工作。
  2.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必须严格按照总行明确的要求、程序和权限做好有关工作。不得擅自审批市(地)联社,不得随意降低有关条件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市(地)联社的业务范围。市(地)联社组建试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总行请示和报告。
  3.要严格财务管理,厉行勤俭办社。市(地)联社3年内不得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和购置小汽车。
  4.人民银行试点地区中心支行要正确处理市(地)联社组建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合理安排人员分工,在做好市(地)联社组建工作的同时完成好其他工作。非试点地区人民银行中心支行要集中精力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部署的各项任务,确保农村信用社的稳定。
  5.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四个直辖市由于不设地区,所属县又不设人民银行,可考虑在区(县)联社基础上组建市级联社;海南、宁夏两省(区)由于地(市)较少,可考虑在省(区)范围内仅组建一家联社。
  在此之前已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地(市)级联社,要认真总结工作,严格按其章程加强管理。同时,请当地人民银行在今年内对其进行现场监管检查,逐联社写出分析报告,提出对其规范管理的整改意见。
  附:组建市(地)联社申报材料目录

  附:
  组建市(地)联社申报材料目录

  一、筹建申请阶段
  (一)分行关于市(地)联社筹建的申请报告(含可行性分析);
  (二)当地政府关于组建市(地)联社的意见;
  (三)市(地)联社筹建方案(包括:筹建的组织领导、市(地)联社的股权设置和股金筹集方案等);
  (四)市(地)联社筹建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工作单位、职务及简历;
  (五)设立市(地)联社发起人的协议;
  (六)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二、开业申请阶段
  (一)分行关于市(地)联社开业的申请报告;
  (二)章程(草案);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实收资本入账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社员入股名单、出资额及出资比例;
  (四)主要负责人的名单及其任职资格审查报告,理事会和监事会名单;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
  (五)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六)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防盗、报警和消防设施的合格证明;
  (七)市(地)联社的创立大会、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和决议;
  (八)市(地)联社的主要管理制度;
  (九)市(地)联社的筹建情况报告(包括:组建过程、组建完成情况、存在的问题等);
  (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文件。

  附件2
  农村信用合作社市(地)联合社管理规定(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地)联合社(以下简称市(地)联社)的监督管理,规范其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管理和服务职能,促进农村信用合作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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