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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4年第20号——第一批共计110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公告》(发布日期:2004年12月17日 实施日期:2004年12月17日)废止

关于印发《农村信用社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银发〔1999〕24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农村信用社工作会议精神,改进和加强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充分发挥农村信用社在支持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总行制定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至所辖地区执行。
  各分支行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落实意见,并切实加强监管。农村信用社县联社要制定具体落实办法,以方便社员、方便农民,解决农户贷款难的问题。农村信用社要抓紧组织实施。
  各分支行要注意收集有关情况,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
 
        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信用社)的信贷服务水平,增加对农户和农业生产的信贷投入,简化贷款手续,更好地发挥信用社支农作用,根据《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信用社以农户的信誉为保证,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的小额信用贷款。
  第三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
  第四条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使用农户贷款证。贷款证以农户为单位,一户一证,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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