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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限额以上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计委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报国家环保总局批准。
  限额以下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计划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级环保部门批准。
  省级计划部门批准的贷款项目,需单独编制利用外资方案,建设部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国家计委批准。
  三、日元贷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要做到全面、科学、合理(主要内容参见附件)。特别是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方案一定经过充分比较和论证;利用外资方案中引进的材料设备内容要先进适用,符合我国国情,内配资金要充足,筹措渠道要切实可行。
  四、鉴于日元贷款项目的重要性,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对外工作质量和效率,日元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的编制单位必须是承担过利用外资项目的具有甲级资格的市政设计单位。
  五、积极配合做好日元贷款项目的前期调查工作
  日方在确定项目前,对我国提出的备选项目要进行前期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建设规模、建设方案、工艺流程、环境保护、组织机构、项目投资、贷款使用、经济分析等。日方的前期调查是直接关系到项目能否使用日元贷款的重要步骤,对此,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一定要给予高度重视,全力配合日方做好这项工作。
  (一)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在财政部对日方正式提出前,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编制利用日元贷款项目申请书报财政部,同时报建设部备案。
  (二)在接到日方实地(或书面)调查的通知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合同有关方面人员组成得力的谈判班子,充分准备好项目的有关资料。同时也要做到内外有别,统一口径对外,注意保守国家秘密。
  (三)编制利用日元贷款项目采购清单时,拟引进的机电产品须事先征得建设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的同意。
  (四)日方来华调查结束时,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中日双方签署的备忘录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部。
  六、认真做好项目的转贷工作
  中日两国政府签署贷款协议后,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项目单位与国内转贷机构和财政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联系,提供转贷机构所要求的有关资料,在120天内与转贷机构办理转贷手续,保证及时使用日元贷款。并将正式生效的贷款协议和转贷协议报建设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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