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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9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关于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
 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综〔1999〕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副省级城市建委:
  1998年以来,在国家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利用日元贷款建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得到了长足发展,尤其是第四批“前三年”和“后两年”日元贷款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项目比较多,规模比较大。为做好当前和今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利用日元贷款工作,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加强对利用日元贷款工作的指导和管理,规范操作程序,提高贷款使用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的特点和过去利用日元贷款工作经验,就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利用日元贷款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利用日元贷款的项目,需符合下列需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建设事业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
  (二)项目必须达到适度的建设规模。城市供水及污水处理项目的日处埋能力必须在8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燃气项目供气能力在10万立方米以上,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总投资在1.5亿元以上,其余单个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上。
  (三)必须是列入国家或省级的重点建设项目。
  (四)内配资金渠道基本落实,并具有偿还债务的能力。
  二、严格按程序报批项目
  (一)日元贷款项目的申请按照由下而上、逐级申报的原则进行。在得到有关信息后,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提出,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备选项目报送建设部,建设部初审后报送国家计委及其它有关部门申请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
  (二)列入国家利用日元贷款备选项目清单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利用外资方案)的报批一律按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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