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199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布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
(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
(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