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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33号--进出境支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3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已于1997年12月23日经农业部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刘 江
                          1998年1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加强封识、标志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动植物检疫机关实施检疫和检疫监督管理时,在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及其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包装物上,以及在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加施的封识和标志。
  第三条 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统一管理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负责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封识、标志的制订、印制、发布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管辖范围内负责封识、标志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封识、标志的使用情况实行登记核销制度。

第二章 封识的使用和管理

  第五条 动植物检疫封识应加施在运载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工具、装载容器和包装物上,以及生产、加工、存放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场所。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的,可以加施动植物检疫封识:
  (一)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由动植物检疫机关决定运往指定地点检疫的;
  (二)已经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检疫,而运往指定地点生产、加工、存放,由到达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监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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