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根据我部颁布的《
关于建立进出口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除外)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860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代码管理办法》(〔1998〕外经贸办发第498号),凡经我部或其授权审批机关批准或备案登记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必须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并参加每年的资格证书年审,未按规定申领资格证书或参加资格证书年审的企业被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工作现已结束,部分企业未按规定申领资格证书或参加资格证书年审。为维护资格证书年审制度的严肃性,现公告如下:
一、截至1999年7月31日以前尚未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外经公司、生产企业、商业物资企业、供销社企业、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等),须于1999年9月10日前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该证书申领手续(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营业地在北京的企业,到我部外经贸政策和发展司办理申领手续;注册地在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等地的市属企业到本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申领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被视为自动放弃进出口经营权,我部将注销其进出口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