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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令1999年第二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失效]

  填表说明(略)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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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输机动车准驾证       │
│                                  │
│ 准驾证号码---------------  -------    │
│                       |     |     │
│ 持证人姓名---------------  |     |     │
│                       |     |     │
│ 身份证号码---------------  |     |     │
│                       -------    │
│                                  │
│ 单位                               │
│ 或住址-----------------             │
│                                  │
│ 准驾车型----------------     发证机关章   │
│                                  │
│ 发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
└──────────────────────────────────┘</font>

  (正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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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说明               │
│ 一、本证为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件,必须随│
│车携带。                              │
│ 二、持证人驾驶的车辆必须本证核准的准驾车型相符。K1类《准驾证》准│
│予驾驶K1、K2、H2类及H3类中方向盘类车型;H1类《准驾证》准予│
│驾驶H1、H2类及H3类中的方向盘类车型。             │
│ 三、营运机动车准驾车型分类:                   │
│ 1.K1类,车长大于6米的客运汽车;               │
│ 2.K2类,车长小于或等于6米的客运汽车;            │
│ 3.H1类,货运汽车列车;                    │
│ 4.H2类,普通货运汽车;                    │
│ 5.H3类,其他机动车辆。                    │
│  四、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签注“危”,驾驶出租汽车须签注“出租” │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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