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经地方人民政府确定或以地方性法规形式明确由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出租汽车的地区,出租汽车驾驶员须持有签注“出租”字样的K类准驾证。
第三十二条 在本规定生效之前交通部发布的有关营运机动车驾驶员的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一:
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申请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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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 性别 │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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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文化程度 │ │身份证编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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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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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 │ 邮编 │ │(照片) │
├────┼──────┴─────┴─────────┤ │
│工作单位│ │ │
├────┼──────┬─────┬─────────┤ │
│电话 │ │邮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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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证种类 │ │初次领证日期│ 年 月 日 │安全行驶里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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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准驾证类别 │ 签注 │ 申领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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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K2□H1□H2□H3□│出租□危□│初领□增驾□换发□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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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 │ 时间 │ 从事工作 │ 服务单位 │
│输 ├───────┼─────────┼─────────────┤
│服 │ │ │ │
│务 ├───────┼─────────┼─────────────┤
│工 │ │ │ │
│作 ├───────┼─────────┼─────────────┤
│履 │ │ │ │
│历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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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 │
│违章│ │
│事故│ │
│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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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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