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1年10月11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1999年第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已于1999年6月25日经第八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1999年7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驾驶员队伍素质,改善道路运输服务质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准驾证》(以下简称《准驾证》)的申请、培训、考试、核发、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机动车(以下简称营运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依照本规定领取《准驾证》。《准驾证》是获准驾驶营运机动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资格证书。
《准驾证》按车型分为:
(一)K1类,车长大于或等于6米的客运汽车;
(二)K2类,车长小于6米的客运汽车;
(三)H1类,货运汽车列车(半挂车和全挂车);
(四)H2类,普通货运汽车;
(五)H3类,其他机动车辆。
驾驶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须在相应的H类准驾证上签注“危”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是《准驾证》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道路运政机构)具体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章 申请、培训、考试、发证
第五条 初次申请《准驾证》,应先向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经营者报名,并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规定参加职业驾驶员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