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0年12月7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7日)废止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通知
(工商企字〔1999〕第18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年来,国务院三令五申,严格禁止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证券监管、公安、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协调执法,在规范期货交易市场、取缔非法期货经营机构、打击违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必须看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是一项长期的任务。近来,一些地方特别是沿海地区,非法从事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呈现死灰复燃的态势。一些不法分子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不断翻新手法,利用种种欺诈手段,骗取客户钱财,牟取暴利。如有的打着“投资公司”、“咨询公司”的招牌,诱惑一些人“投资”境外期货;有的私设窝点,搞地下黑市交易。这些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针对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进行一次专项打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期货市场的通知》(国发〔1998〕27号)精神,充分认识到打击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对于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这次专项打击工作。
二、这次专项打击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是沿海地区。 各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对本地区从事非法境外期货交易活动的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设立并公布专门的举报电话,对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的从事境外期货交易的线索,要逐一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