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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狠刹医药购销中的不正之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4、要积极推广医疗机构的“放心药房”活动。做到药品质量、药品价格和药房服务“三放心”,杜绝假劣药品流入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三、深化卫生改革、加强监督、建立健全制约机制
  治理医药购销活动中的不正之风,在刹风整纪、狠抓治标的同时,要着力于治本,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尤其要通过深化医药体制改革,从体制、法制、制度、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
  1、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实行收入上交、合理返还
  为控制药品费用过快增长,切断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与药品营销之间的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各地要按照新的《医院财务制度》规定,对医院实行核定药品总收入,超收上缴的办法。对大中型医院实行药品结余上交、合理返还的办法。以上做法将有利于改变医疗机构以往多卖药多收入的利益机制,规范医师执业行为,纠正不合理用药现象。
  2、增加药品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对药品采购的管理,增加透明度。积极探索药品公开招标采购、定点采购或政府指导下的集中采购等形式。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药品采购成本,减轻不合理的社会医药费用负担。招标采购机构必须依法办事,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建立健全药品采购中的监督制约机制,规范药品采购行为。
  3、规范医疗行为,切实提高医疗质量
  进一步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方便群众,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减轻患者负担,着力解决近年来社会、群众反映卫生行业的热点问题。
  医疗机构要紧密围绕“以病人为中心”采取有效措施,服务病人、方便病人。临床上应尽量使用疗效高、价格低既能满足疾病诊断、治疗需要,又能减轻病人痛苦和经济负担的药品。根据适应症和“基本药物目录”合理用药,避免增加病人和社会的药品不合理支出负担。
  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和完善与医疗服务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技术规范及行业标准。对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仪器设备的应用进行规范,根据适应症进行检查治疗,切实控制检查治疗费用。对于医疗机构应用新技术的人员素质、设备条件、医疗保障措施等进行资格认定,从技术管理上严格规范。
  4、严格执法,加大监督处罚力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强化日常监督和管理,规范药品折扣,坚决打击收受药品回扣的违法行为。在药品购销活动中,法律允许的折扣,必须以明示方式由购销双方如实入帐,在帐外暗中给予或收受钱物的,无论是单位或个人一律都属于回扣,是违法行为,以行贿受贿论处。其中,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对于收受药品回扣构成刑事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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