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第
14条规定:“民族乡的中小学可以使用当地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同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36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3.推广普通话的方针和政策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1986年国家把推广普通话列为新时期语言文字工作的首要任务,1992年把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由原来的“大力提倡、重点推行、逐步普及”调整为“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在强化政府行为,扩大普及范围,提高全民普通话应用水平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八五”以来推广普通话的实践证明,这个工作方针符合现实需要,对全国推广普通话工作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普通话是全国通用的语言,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积极普及普通话,并逐步提高全社会的普通话应用水平。
各民族语言平等共存,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的自由。国家鼓励各民族互相学习语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教学的学校,开设汉语课程,应当教学普通话。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数民族聚居地方需要使用汉语的场合,要推广和使用普通话。
在处理普通话与汉语方言的关系上,坚持社会语言生活主体化和多样化相结合的原则,一方面使公民普遍具备普通话应用能力,并在必要的场合自觉使用普通话,另一方面承认方言在一定场合具有其自身的使用价值,推广普通话不是消灭方言。
4.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思路和要求
推广普通话工作要紧紧围绕社会需求,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国情出发,遵循语言自身发展规律,强化政府行为。要以大中城市为中心,以学校为基础,以党政机关为龙头,以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榜样,以主要公共服务行业为窗口,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
当前推广普通话工作的要求是:第一,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普通话能力训练,特别要注重普通话口语能力的提高,使普通话逐步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学语言并成为城镇学校的校园语言。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管理,把普及普通话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教学内容,纳入对教师的基本要求,逐步做到普通话合格的教师才能上岗。第二,党政机关在推广普通话方面要率先垂范,公务员在公务活动中自觉说普通话并不断提高普通话水平。要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普通话培训工作,把使用普通话作为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要求。第三,广播电视等有声传媒要以普通话为播音用语,商业、旅游、邮电、交通、金融、司法等行业工作人员和解放军、武警指战员要以普通话为服务用语和工作用语并逐步提高普通话应用水平。第四,要加强普通话培训工作,提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科学水平。各级语言文字工作机构要加强对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管理,适应社会对普通话培训测试的更大需求,使培训测试工作更加科学化。第五,要做好普通话规范化工作,进一步研制、发布有关的规范标准,建立必要的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