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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人事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届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信息技术水平是衡量国家科技水平的标志之一。语言是最主要的信息载体,语言文字规范化是提高中文信息处理水平的先决条件。推广普及普通话和推行《汉语拼音方案》有利于推动中文信息处理的发展和应用。
  2.推广普通话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37条规定:“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有条件的应当采取少数民族文字的课本,并用少数民族语言讲课;小学高年级或者中学设汉语课程,推广全国通用的普通话。”第49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教育和鼓励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学习语言文字。汉族干部也要学习当地少数民族的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干部在学习、使用本民族语文字的同时,也要学习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汉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6条规定:“学习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使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24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在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中,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师范院校的教育教学和各种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第6条规定:“扫除文盲教学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幼儿园应当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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