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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76号--废止及决定宣布失效的海关总署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0年12月6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6日)宣布失效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
 的进口新闻纸征收的反倾销税的通知
 (1999年6月1日 署税〔1999〕40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进口新闻纸征以倾销税的决定》(税委会〔1999〕14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的最终裁定由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于6月3日对外公告。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8年7月10日起至2003年7月9日止,对进口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的新闻纸征收反倾销税。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新闻纸的税则号列为48010000,反倾销税率为:
  加拿大:豪森纸浆纸业有限公司                61%
      (Howe sound Pulp & Paper Ltd.)
      雄师集团(Fletcher Challenge Canada Ltd.)     59%
      太平洋纸业公司(原MB/出口销售有限公司)     57%
      〔Pacifica Papers Inc.(Export Sales Co. Ltd./MB Paper〕
      阿维纳公司(Avenor,Inc.)              78%
      芬利森林工业公司(Finlay Forest Industries Inc.)  78%
      其他加拿大公司                   78%
  韩国:韩松纸业有限公司(Hansol Paper Co. Ltd.)       9%
     其他韩国公司                     55%
  美国:所有美国公司                     78%
  三、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价格作为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组成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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