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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2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
 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1999年6月21日 财税字〔1999〕19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设中关村科技园区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9〕45号)的精神,现就北京市中关村高科技园区内的软件开发生产企业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发生产软件产品的企业,可就其软件产品的销售额,比照简易办法按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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