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修订印发《执业药师
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
(人发〔1999〕34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加强药学技术人员和药品市场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赋予的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能,人事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总结执业药师、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重新修订了《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人事部分别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职发〔1994〕3号)、《
执业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执业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4〕10号)、《关于执业药师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94号)、《
执业中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
执业中药师资格认定办法》(人职发〔1995〕69号)、《关于执业中药师资格考试免试部分科目的通知》(人发〔1996〕129号)即行废止。
1999年4月1日
执业药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