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废止加工贸易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04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2004年4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73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实施。海关总署1997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署长 钱冠林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促进加工贸易的健康发展,便利加工贸易进口货物的通关,打击价格瞒骗,保证国家税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范围:
(一)按规定在进口时需按比例征税的加工贸易货物;
(二)因故不能出口,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内销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三)海关处理的案件中需予补税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四)其他需由海关审价的加工贸易进口货物。
第三条 加工贸易进口货物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确定完税价格。成交价格经海关审查未能确定的,由海关依次采用同一时期从同一出口国或地区进口的相同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类似货物成交价格方法、相同或类似货物在国内市场批发价格倒扣方法及其他合理方法估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