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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与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
 《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六月十七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1996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以来,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规范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行为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与此同时,在该规定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做法,一些不法分子伪造《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从事非法携带外汇活动,对国家经济造成不利影响。为了进一步规范携带外汇进出境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会同海关总署,对《携带证》进行了改版,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1999年8月1日起,正式启用新版《携带证》。各银行自1999年8月1日起停止签发旧版《携带证》,海关自1999年9月1日起停止验放旧版《携带证》。
  二、新版《携带证》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并将样本送海关总署及各口岸海关备案。
  三、新版《携带证》启用后,《规定》中有关《携带证》签发、使用方面的条款作如下修改补充:
  (一)《规定》五条第二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2000美元至4000美元(含4000美元),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5000美元至10000美元(含10000美元)的,银行凭携带人执照、有效签证等材料签发《携带证》,并在《携带证》上加盖银行印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二)《规定》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凡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4000美元以上,非居民个人一次出境携带总金额等值10000美元以上的,携带人应凭护照、签证等有关材料先向银行申领《携带证》,然后凭加盖银行印章的《携带证》及有关材料到该银行所在地外汇局申请核准。外汇局根据有关规定对携出外汇来源及用途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无误后,在银行签发的《携带证》上加盖外汇局核准章。海关凭加盖银行印章及外汇局核准章的《携带证》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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