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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199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269号)


  现发布《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总理 朱镕基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1999年6月30日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
       修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决定

  为了进一步完善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制度,加强军队的革命化、现代化、正规化建设,决定对《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现役士兵按兵役性质分为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并依照本条例授予相应军衔。”
  二、第六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从兵役机关批准之日起计算。”
  三、删去第七条。
  四、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士官从服现役期满的义务兵中选取。义务兵选取为士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志愿献身于国防事业;
  (二)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体健康。
  根据军队需要,士官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
  五、第九条前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士官实行分期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年限为:第一期、第二期各三年;第三期、第四期各四年;第五期五年;第六期九年以上。
  士官分期服现役的批准权限为: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六、第九条修改为:“士官担任除班长以外的基层行政或者专业技术领导、管理职务,须经军事院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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