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建设部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办函〔1999〕31号 1999年4月22日)
建设部:
《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已经国务院批准,由你部组织实施。
附: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建设部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为了加强报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审查工作,规范审查工作程序,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效率,制定本规则。
一、审查的组织形式
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由建设部牵头负责。建立以建设部牵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科技部、公安部、国土资源部、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国家计生委、环保总局、民航总局、旅游局、文物局和总参作战部等部门组成的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按本规则做好有关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具体工作办法,由建设部商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另行制定。
二、审查的主要依据
(一)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建设部制定的《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四)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五)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的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三、审查的重点内容
(一)性质。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是否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是否与全国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