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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控制对
 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的通知
 (国经贸监督〔1999〕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的《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行为,减轻企业负担,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检查。
  前款行政机关包括经贸、财政、审计、价格、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外汇管理、统计等部门。
  第三条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任何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
  第四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统筹安排、注重效率、保证质量、避免重复。
  第五条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
  行政机关应当将检查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指定部门)备案。指定部门应当对有关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可以联合实施的,应当组织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实施检查。
  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应当将检查计划报上一级机关备案。上一级机关应当对下一级行政机关的检查计划进行必要的协调,能够合并的,应当合并。
  第六条 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经济检查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一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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