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国家电力公司关于趸售县
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国家经贸委同意国家电力公司制订的《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现转发你们,请结合本省实际执行。
按照《
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关于加快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加强农村电力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9〕2号)精神和要求,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是农村电力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代管是一种重要的过渡形式,各级经贸委要加强对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的指导,认真解决和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具体矛盾和问题,注意总结和发现趸售县供电企业改革中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进一步深化和推动农村电力体制改革。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国家经贸委。
一九九九年五月十八日
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的需要,推动农电体制改革、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和同网同价工作的顺利进行,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发〔1999〕2号文件精神,制订趸售县供电企业代管办法。
第二条 按照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由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对县供电企业实行代管。
第二章 代管原则
第三条 坚持企业资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分离的原则,代管后县供电企业仍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其产权归属关系、财税体制、核算方式、趸售方式、工资来源渠道、社会保险关系保持不变。
第四条 农村电网要坚持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调度和统一管理,确保安全、稳定、经济运行。
第五条 在代管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好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副业分开时出现的矛盾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