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经贸委外经贸司关于加强对限额以下外资项目
进口设备免税管理的通知
(1998年3月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
为了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要求,加强对限额以下外商直接投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以下简称“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应充分体现优化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务院规定,不得随意扩大免税范围。核发项目免税确认书应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
二、按照国务院通知要求,限额以下项目进行设备免税审核确认工作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家计委企业集团负责。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按项目投资性质,明确审核范围,加强管理,不得层层下放审批权限。
三、在审核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过程中,各级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应注意加强与当地外经贸部门、主管海关的衔接、协调。加强对此类项目投资总额、免税金额的统计分配。并做好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