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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经验调查报告》的通知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职工再就业
 服务中心经验调查报告》的通知
 (1997年8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
  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关于实施再就业工程报告的通知》(国办发〔1995〕24号)的精神,1997年4月,国家经贸委、劳动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组成联合调查组,由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带队,赴上海进行了调研。现将《关于上海市实施再就业工程,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经验调查报告》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推广。
  当前,在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实行两个根本转变过程中,妥善分流安置下岗职工,切实保障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已经成为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一项重要任务。在优化资本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上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把再就业工程作为一项“民心”工程,亲自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积极实施再就业工程,既不使下岗职工长期滞留在企业内部,又不简单地将下岗职工推向社会,而是创造性地建立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帮助下岗职工再就业。上海市的经验表明,只要领导重视,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就能够较好地逐步解决分流安置下岗职工这个改革中的难点问题。
  各地学习、推广上海经验主要是学习上海实施再就业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经验,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有所创新。要把破产企业职工和被兼并企业、减员增效企业下岗职工作为实施再就业工程的重点,妥善安置,并切实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要积极开拓新的就业领域,探索新的就业方式,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完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建立通过劳动力市场再就业的新机制;要认真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帮助下岗职工解除思想顾虑,更新就业观念,树立竞争意识;要加强下岗职工职业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适应市场需要;要动员社会各界、广大人民群众关心下岗职工,支持和参与再就业工程;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为实施再就业工程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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