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
贯彻电源结构调整实行“上大压小”政策的通知
(计基础〔1999〕538号 1999年5月1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计经委),国家电力公司:
根据国务院对《国家计委关于“九五”后期调整电力建设结构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指示精神,为实现电力工业可持续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促进电力工业结构调整,保护环境,开拓电力市场。结合国家经贸委关于关停小火电的统一安排,现将在常规火电项目审批中,贯彻落实“上大压小”政策的有关措施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计委尽快制定本省(区、市)常规小火电关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并于8月底以前报我委审查。
二、须列入关停规划的小火电规模及其运行期限为:单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最高运行年限为20年;已退役的2.5万千瓦及以下的凝汽式机组,尚未关停的,须在1999年底之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以下的中、低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在2000年底前关停;单机容量在5万千瓦及以下的高压常规燃煤、燃油机组于2003年底前关停。
三、严格控制新开工建设小火电项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各省级及以下政府、任何行业部门必须立即停止对一切小火电项目(包括企业自备、坑口、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等小火电项目)的审批工作,今后此类小火电项目一律报我委统一审批。凡1998年底尚未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属于关停类小火电的,禁止开工。在1999年上半年新开工的小火电项目,必须立即停工。
四、在大电网覆盖范围之外,短期内延伸电网有困难,且煤炭资源丰富但外运困难,有电力市场需求,投资效益好,确需建设或保留的坑口小火电项目,以及企业自备、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必要的小火电项目须由省级计委(计经委)提出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并由有资质的电力咨询公司评估后,报我委审批。方案需经我委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工建设。
五、“九五”后期及“十五”电力建设要突出结构调整,新建、扩建常规燃煤电厂必须与小火电关停工作结合进行。在项目审批程序中,上报项目建议书时,必须附具体关停的小机组明细表;上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附关停小机组的具体进度计划,并将该计划抄报相关贷款银行,在大电网覆盖范围内,小火电关停容量一般不得低于新增容量的60%,老少边穷和水电比重较大,枯水期电网运行较困难的省份,可考虑适当降低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