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守国家法律和各项政策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的;
(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及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的;
(四)接受过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要求组织的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专门培训,考试通过后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八条 申请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上岗资格者应提供如下证明材料:
(一)所在价格事务所的证明材料;
(二)第七条第(二)、(三)、(四)项证书及证明材料;
(三)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上岗资格申请表(一式两份)。
第九条 申报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上岗资格按下列程序:
(一)申请人向所在价格事务所提出申请;
(二)申请人经所在价格事务所同意后,连同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材料,报设立该所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初审;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省及省以下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涉案物品评估人员的资格,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直属价格事务所涉案物品评估人员的资格。
第十条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应当恪守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出具的价格认定和鉴定结论的合法性、正确性和公正性负责。对在业务活动中取得和了解的资料,负责保守秘密。
第十一条 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在业务工作中,当遇有与委托人或者其他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要求回避时,应当主动申请并回避。
第十二条 因涉案物品价格评估人员个人责任心不强,致使在执行工作中未能公正、准确、及时地作出涉案物品价值鉴定结论,而造成不良后果的,所在工作机构可以给予以下处分:
(一)警告;
(二)罚款或赔偿损失;
(三)暂停涉案物品评估上岗资格。
第十三条 对于利用职业之便,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给价格鉴定工作乃至案件审理工作造成严重失误,不适合继续从事涉案物品价格评估的人员,由资格审定部门吊销其上岗资格,并自吊销资格之日起三年不准重新申请此项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