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
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确定的定点企业,是在“八五”期间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以《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修订)》为依据,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反复协商后确定的。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认真准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国家民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复核,对不再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
原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九五”期间吉林省民族用品定点生产
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用品目录
一、轻工系统(30)
和龙市民族席垫厂 民族席垫、服装
和龙市民族日用品厂 冷面机、铡草机
和龙市头道民族木制品厂 朝鲜族家具
龙井市民族皮鞋厂 朝鲜族皮鞋
龙井市民族农具厂 民族镰刀、稻镰
龙井市民族工艺美术厂 民族金银首饰、民族工艺镜
龙井市民族木器厂 朝鲜族家具
龙井市民族搪瓷厂 民族盆、炒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