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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国家民委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确定“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1998年7月23日)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经贸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分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九五”期间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函〔1997〕47号)精神,经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并报国务院批准,现将“九五”期间全国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名单(附后)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确定的定点企业,是在“八五”期间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基础上,以《1997年少数民族特需用品目录(修订)》为依据,对各地上报的企业反复协商后确定的。请各地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精神,坚持为少数民族群众服务的宗旨,认真准确地落实好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
  二、各定点生产企业要切实做好民族用品的生产供应工作。国家民委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进行复核,对不再生产民族用品的企业,取消其定点资格。
  原有关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文件,如与本通知不一致,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
 
         “九五”期间吉林省民族用品定点生产
           企业名单及生产的民族用品目录

  一、轻工系统(30)
  和龙市民族席垫厂            民族席垫、服装      
  和龙市民族日用品厂           冷面机、铡草机      
  和龙市头道民族木制品厂         朝鲜族家具        
  龙井市民族皮鞋厂            朝鲜族皮鞋        
  龙井市民族农具厂            民族镰刀、稻镰      
  龙井市民族工艺美术厂          民族金银首饰、民族工艺镜 
  龙井市民族木器厂            朝鲜族家具        
  龙井市民族搪瓷厂            民族盆、炒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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