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筹建申请人完成筹建工作并经中国证监会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开业。
二、证券公司的开业
(一)申请证券公司开业,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股东会或者公司创立大会决议;
3.公司章程;
4.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
6.拟任法定代表人和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7.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业务资料电脑报送系统的说明材料;
8.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证券公司申请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开业申请报告和筹建情况报告;
2.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券营运资金审验报告;
3.证券业从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4.营业场所及设备、信息系统的说明材料;
5.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开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
(四)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开业申请人应当持开业批准文件向中国证监会申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并持批准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五)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自注册之日起一个月内开业。逾期未开业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中国证监会收回许可证,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延期开业的除外。
(六)经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在指定报纸公告。
三、证券公司的增资扩股
(一)证券公司申请增资扩股,应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1.股东大会决议;
2.增资方案及可行性报告;
3.新增股东名册、工商执照副本(复印件)及其拟出资额、出资方式、背景材料及经审计的连续三年的财务报表;
4.增资后股权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