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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证券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接受中国证监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检查。
  证券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者已经危及证券公司的偿付能力的,中国证监会可以组织对该证券公司进行清理整顿或者实行兼并。
  (五)证券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规定,中国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暂停部分证券业务、注销《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或者《证券营业许可证》的处罚。
  证券公司的股东存在虚假出资、抽逃出资、以欺骗手段取得股东资格以及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国证监会取消其股东资格,并限期转让其持有的全部股权。  
  五、信托投资公司在分业过程中设立证券公司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境内机构到境外设立证券公司、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证券公司及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附件:
              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

  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现对证券公司的报批程序规定如下:
  一、证券公司的筹建
  (一)申请设立证券公司,申请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发起人协议;
  5.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背景材料及发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表;
  6.公司章程(草案);
  7.筹建负责人名单及其简历;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证券公司筹建报批前,应当依法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二)证券公司申请筹建分公司或者证券营业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报告;
  3.筹建方案;
  4.筹建负责人名单、简历及资格证书;
  5.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6.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国证监会依据本规定对筹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未通过的,中国证监会应当在书面通知中注明理由,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筹建申请。
  (四)筹建申请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筹建之日起六个月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筹建期限的,应当书面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但是延长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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