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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5月17日 实施日期:2006年5月18日)废止

关于对拟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的通知
 (中国证监会 证监发〔1999〕4号 一九九九年二月一日)


各证券监督办公室、证券监督特派员办事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证券监管专员办事处:
  为了督促企业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从1999年开始,国有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改制成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并运行1年以后方可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在报送预选材料前,公司和主承销商需向中国证监会驻当地派出机构报送改制运行情况的报告。派出机构负责对公司的改制运行情况进行调查,调查完毕后向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报送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将作为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重要依据。改制运行情况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进行规范化股份制改造是否已满1年;
  二、人员、资产和财务是否与集团公司分开,是否独立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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