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国家标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1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标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1997)》(以下简称《标准》),根据
公安部《关于实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通知》(公交管〔1997〕248号)精神,针对各地在宣贯《标准》工作中提出的问题,经与《标准》修改起草小组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现将执行《标准》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充分做好实施《标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1997年12月31日前要完成人员培训和检测设备的调整。对检测设备老旧、检测原理不科学、不适应被检车型等原因,造成检测不准确的,应当更换或更新检测设备。对一些不能用设备检测的项目,如转向系横、直拉杆、制动系管路、轮胎型号、轮胎磨损、安全玻璃、后视镜、各种灯光、雨刮器、灭火器等,应按照《标准》要求,加强人工检验,确保车辆的安全部件齐全、有效。
二、1998年1月1日起,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机动车初次注册登记、机动车定期检验、临时检验、特殊检验和参加新产品鉴定时,均按照《标准》执行。《标准》中一些条款有实施过渡期规定的,过渡期起算日期为1997年7月1日。
对1997年12月31日以前生产出厂的机动车,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制车主按《标准》要求,安装、改装或更换原规定或标准未做出规定的各种装置。
三、对《标准》中一些条款的说明。
(一)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
1.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车架或与车架不可拆卸(焊接)部件的易见、易拓部位上。
2.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标牌必须使用金属制作,并永久保持在车架或与车架不可拆卸(焊接)的部件上。
3.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的商标或厂标及车型标志除使用金属、塑料制作外,也可使用不干胶标贴。使用不干胶标贴的,应在不干胶标贴上喷涂罩光漆,以保证非经破坏性操作,不干胶标贴不能被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