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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1999年第5号)--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宣布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


             (1999年第5号)
      
  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由财政部在原定全年国债发行规模基础上,向商业银行增发600亿元长期国债。现就有关发行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发国债定名为记账式(六期)国债(简称“本期国债”),总额600亿元,期限10年,实行浮动利率,各年付息利率按本付息期起息日当日一年期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加0.3个百分点确定。
  二、本期国债于1999年9月3日发行并开始计息,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9月3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9月3日支付最后一次利息并偿还本金。
  三、本期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发行,不向社会销售。本期国债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托管注册,发行结束后,可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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