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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4年8月19日 实施日期:2004年9月11日)废止

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第一章 招标

  第一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政府采购实行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机关为招标人。
  第二条 招标人委托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与代理机构签订招标委托协议,并报同级政府采购管理机关(以下简称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备案。招标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招标委托书;
  (二)招标人与代理机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三)招标人全权代表的授权书;
  (四)标的品目表;
  (五)标的的技术参数和主要要求;
  (六)定标程序;
  (七)代理费用。
  第三条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下同)必须在《中国财经报》上发布招标通告,同时也可在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管理机关指定的其他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第四条 招标通告和投标邀请函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二)标的名称、用途、数量和交货日期;
  (三)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和时间;
  (五)投标截止时间和地点;
  (六)开标地点和时间;
  (七)政府采购管理机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五条 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函;
  (二)投标人须知;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四)开标、评标、定标的日程和评标方法;
  (五)标的名称、数量,技术参数和报价方式要求;
  (六)投标人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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