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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4、“上级补助收入”项目,反映由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5、“下级上解收入”项目,反映由下级经办机构上解的失业保险基金。本项目应根据“下级上解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6、“其他收入”项目,反映失业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收入”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
  7、“失业保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失业保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8、“医疗补助金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9、“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支付给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费用及由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本项目应根据“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0、“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本项目应根据“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1、“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项目,反映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调剂用于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2、“其他费用支出”项目,反映支付给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及国家规定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其他费用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3、“补助下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拨付下级经办机构的补助支出。本项目应根据“补助下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4、“上解上级支出”项目,反映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其他支出”项目,反映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失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本项目应根据“其他支出”科目借方发生额填列。
  16、“失业保险基金结余”项目,反映本期失业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减去各项支出后的结余。本项目等于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减去失业保险基金支出。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10   3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
            (四)收入类
  11   4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
  12   4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
  13   411  待转保险费收入
  14   412  待转利息收入
            (五)支出类
  15   501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
  16   502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金医疗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2、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3、收到转移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4、收到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其他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6、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应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的利息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现金”科目。
  4、支付转移支出,借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5、补助下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拨入下级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上解上级支出,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先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同级支出户,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然后将基金从支出户上解上级收入户,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7、经财政部门核准在其他支出列支的临时借款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支付其他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款项。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的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收入户的资金划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税务机关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收到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或“待转保险费收入”科目。
  3、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待转利息收入”科目。
  4、收到财政补贴收入,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5、收到转移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收入”科目。
  6、收到下级上解收入或上级补助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7、收到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现金”、“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现金”,贷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科目。
  8、临时借入款项,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本息时,按本金数,借记“临时借款”科目,按经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利息支出,借记“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其他支出”科目,按本息合计,贷记本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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