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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会字〔1999〕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规范和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家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我们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原《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职工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和《职工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同时废止。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规范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险基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政府批准建立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参照本制度执行。
  三、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月份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五、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以及对收支情况的影响,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社会保险基金应当分别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置会计科目,编制会计报表。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经办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七、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运用社会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经办机构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经办机构在填制社会保险基金的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八、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合法、真实和公允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等,由本制度规定;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经办机构自行规定。
  (三)经办机构对外提供的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包括:
  1、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2、失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表。
  3、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表。
  (四)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手续齐备、编报及时;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日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15日内报出。
  (五)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六)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社会保险基金名称、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九、社会保险基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内部会计管理制度的要求,按照《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执行。
  十、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十一、本制度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

  一、会计科目表

  顺序号  编号   会计科目名称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收入户存款
   3   103  支出户存款
   4   104  财政专户存款
   5   111  暂付款
   6   121  债券投资
            (二)负债类
   7   201  临时借款
   8   211  暂收款
            (三)基金类
   9   301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四)收入类
  10   401  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
  11   402  利息收入
  12   403  财政补贴收入
  13   404  转移收入
  14   405  上级补助收入
  15   406  下级上解收入
  16   409  其他收入
            (五)支出类
  17   501  基本养老金支出
  18   502  医疗补助金支出
  19   503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20   511  转移支出
  21   512  补助下级支出
  22   513  上解上级支出
  23   519  其他支出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 金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二、收到缴费单位或个人以现金方式交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的,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从银行提取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以现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时,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设置“现金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账款相符。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库存现金。
           第102号科目 收入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收入户的款项。
  实行税务机关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地区,以及按规定经办机构不设收入户的,收到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各项收入直接划入财政专户,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收入户除向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划转资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经办机构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借记本科目、“现金”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将现金存入银行,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科目。
  2、收到下级经办机构上解或上级经办机构下拨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下级上解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3、收到收入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随异地保险对象调入本地区而由异地经办机构转入的收入(含本金和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转移收入”科目。
  5、收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滞纳金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按规定经办机构设置收入户的,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6、将收入户的款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的财政专户时,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收入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收入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收入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划转后,本科目月末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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