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其他资产的清理。重点清理账外资产。对账外资产(含账外经营),在报告中予以说明;对难以定性的,可暂不并账,在报告中详细说明或单独出具报告书。
(十三)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的清查。按会计制度的规定,审查信托投资公司计提各项准备金准确性。
(十四)对表外科目的清查。表外科目主要包括对外担保、重要空白凭证、表外应收利息等。1、要对公司提供的对外担保进行全面清理,确认担保责任。2、清理重要空白凭证。3、对表外应收利息,要根据财务制度将不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到的利息列入本科目核算。
第七条 负债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各项存款的清查。审核存款人的真实性;逐笔核实存款的种类、期限及余额。
(二)同业拆入资金的清查。就同业拆入资金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函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
(三)卖出回购证券款项的清查。审核证券回购的真实性。如情况不实的证券回购,对方为金融机构的,应纳入同业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纳入存款科目核算。
(四)应付代理证券的清查。对代发行证券款、代兑付证券数、代售证券款,要与相应的资产性项目相结合进行审查。
(五)保证金的清查。对向客户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对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应予以说明。
(六)应付账款的清查。1、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债务不真实的应查明其的来源。2、重点清查是否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各项存款、拆入资金、各项借款、发行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应付未付利息。各项负债的应付利息均按凭证票面利率及凭证生效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
第八条 对所有者权益的清查应符合以下要求:1、要确认股东身份的合法性,实收资本的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审查资本金是否到位;审查股权变更时间、金额及价格,变更事项是否合法、合规。凡未经批准的股权变更,要逐一登记,并做出说明。2、审查资本公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并核实金额。3、审核盈余公积的结构及使用是否合法、合规,对违反法规形成和使用部分进行调整。4、对未分配的利润形成过程进行清查,主要审查利润分配是否合法、合规。
第九条 中介机构根据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清产核资报告,内容包括工作依据、各项目清查的结果、损益调整项目等,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会计报表,同时附报有关备查文件。清产核资报告需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合伙人签字后,报送指定机构。
第十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清产核资报告,必须经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认定。其中,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由省(区、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清产核资机构进行审查确认,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由财政部审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