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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三)拆借资金的清查。按拆借合同要素,逐笔核实拆借资金,并分类披露。
  (四)应收账款的清查。1、应收利息的清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借款合同逐笔进行核实。对银行存款、存放同业、存放中央银行款项、拆放同业、各项贷款等项目的应收利息,均应按核实后账面价值以借款合同利率和合同签订日的法定利率分别计算到基准日。2、其他应收款的清查。清查应收款项的债权是否存在,审核科目核算的正确性。
  (五)投资的清查。1、对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进行清查,确认其所有权及持有形式;投资行为的合法性、真实性;账实是否相符。2、对长期投资中非股权投资部分,根据业务内容分别进行清查。要重点核查对土地、房屋项目的长期投资。
  (六)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的清查。对由委托人指定项目、提供委托资金、承担经济责任的委托贷款,结合委托存款,逐笔函证确认。对无法确认的,视同信用贷款。将委托投资与委托存款相结合进行清查。确认委托合同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列入投资进行清查。
  (七)自营证券的清查。1、严格区分自营证券业务与代理证券业务,并对自营证券的金额、种类和买入价格分别进行核实。2、代理证券业务的清查。代理发行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理发行证券的金额、各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兑付证券按委托单位和代兑付债券种类分别进行核查。代售证券按交易方式分别进行清查。3、买入返售证券的清查。按人民银行规定审核其真实性。对没有真实债券的买入返售证券,对方为金融机构的,调整到同类拆放科目核算;对方为企业或个人的,调整到贷款科目核算。
  (八)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的清查。1、核实固定资产原值、净值、已提折旧额是否真实、准确。对清查出的各项盘盈、盘亏固定资产,要认真查明原因。2、审核在建工程的有关报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对在建工程的成本进行审查,剔除不合理的部分。
  (九)无形资产的清查。对无形资产的成本构成查验核实,调整不应计入成本的内容。重点清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使用权,检查是否有合法的使用手续。各金融机构使用的土地,凡已领取土地使用证的,按土地使用证的数量确认;没有领取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单位应予以说明。
  (十)递延资产的清查。准确核算原发生额和构成,审查受益期和摊销额是否合理。对不合理部分进行调整。
  (十一)租赁资产的清查。审查租赁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准确核实租赁资产的实际成本。逐笔核实租赁资产的对象、期限,并对租金逾期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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