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信托投资公司
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的通知
(财债字[1999]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清产核资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整顿信托投资公司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9]12号),做好信托投资公司整顿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的规定,制定了《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信托投资公司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是整顿信托投资公司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清产核资机构)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密切配合,抓紧落实,在1999年7月底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附件:一、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二、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统计表填报要求及附表一至七(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件一:
信托投资公司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的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投资公司整顿过程中的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和损失冲销工作,维护所有者、经营者和债权人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企业财务通则》、《
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政策制度,特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