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地区、各部门对列入清产核资补课工作范围的企业(单位),要认真做好有关落实和监督工作,保证其在规定时间内组织完成各项任务。
三、进一步做好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清理甄别“挂靠”集体企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财清字〔1998〕9号)的要求,进一步做好各类“挂靠”的集体企业的清理甄别工作。在清理甄别后明确为集团企业的,均应纳入集体经济管理范围;对清理甄别后明确为非集体企业的,各级清产核资机构、工商、经贸、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要求,本着企业自愿选择的原则,相应做好注册登记变更、税务重新登记等后续工作;对未经清理或拒不参加清理甄别,或者清理甄别后明确非集体性质但仍注册为集体企业的,今后一律按集体经济性质对待。此项工作原则上在1999年6月底以前全面完成。
四、细致做好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等清产核资核查工作
从目前各地区汇总上报的数据情况看,全国大多数地区将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下达的按属地原则进行清产核资的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名单,纳入了本地区清产核资工作范围,工作开展得全面、细致;但也有部分地区上报数与下达数相差较多,个别地区问题较大。各地区要抓紧对本地区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等清产核资户数进行逐一认真复查和核对,尤其要注意对本地区的铁道、邮电、交通、航空、化工、冶金等主要行业中央部门举办集体企业的清产核资核查。此外,对福利、供销、轻工、信用社等集体经济重点行业清产核资也要进行核查,各有关中央部门(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对经核查出的未列入原上报户数中的企业,属于已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的要抓紧补报,未完成的和遗漏的企业要列入1999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范围。
五、深入做好清产核资数据的整理、分析和专题研究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对清产核资基础数据资料,认真进行整理、加工,组织力量开展分析工作,并根据统一要求,进行归类、建库、汇编,形成一套完整的数据资料。在对清产核资数据资料进行综合和专题分析的基础上,要针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组织拟写有数据、有分析、有评价、有建议的专题研究报告,提供给各级领导,当好各级政府的参谋助手,为企业改革与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