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补课的工作内容。参加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均以1998年12月31日为资产清查时间点,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城镇集体企业、单位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9号)及财政部等有关部委发布的关于清产核资工作的有关文件,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价值重估、资金核实、产权登记,建章建制等项工作。
(二)关于补课的报表填报。参加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根据企业(单位)性质分别填报《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城镇集体企业类)》和《1998年集体资产年度报表(集体金融企业类)》。各地区、各部门于1999年9月底前将参加补课的企业(单位)填报的上述报表汇总后,并附有关补课工作总结,上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
(三)关于补课的有关政策规定
1、对于主动参加清产核资补课,并按规定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的企业(单位),仍执行国家有关清产核资各项政策。
2、对于被查出未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要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并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责成该企业(单位)限期完成清产核资补课任务。
3、对于限期内仍未完成相应工作任务的或拒不开展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由同级清产核资机构指定中介机构对其进行清产核资,发生的有关费用由企业(单位)承担,并可视情况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文件的要求,组织对企业(单位)进行资产、财务审计或监察。
(四)关于补课工作的具体要求
1、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总体要求,结合开展户数清理、监督检查、集体资产年报,日常清产核资等工作,对所辖全部城镇集体企业(单位)户数与已完成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户数,组织进行逐一核对,严格把关,认真落实补课工作。
2、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在认真核对的基础上,确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补课工作范围,填写“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企业户数情况表”(见附件),并于1999年5月30日前报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经核实无补课任务的地区、部门,也应做出相应说明,并将“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企业户数情况表”盖章后退回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