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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收尾补课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
 清产核资收尾补课工作的通知
 (财清字〔1999〕1号 1999年2月10日)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为了保证全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全面彻底,不留死角,根据总体工作安排,各地区、各部门1999年要认真组织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有关收尾和补课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尽快完成全面铺开工作的有关收尾任务
  全国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主体工作已于1998年底基本结束,但尚有许多工作任务在1999年需进一步做好。
  (一)尚有少数地方各部门的部分企业(单位)有关产权界定、资金核实的申报、审批工作滞后,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配合,狠抓落实,抓紧做好全部清产核资企业(单位)各项工作结果的申报和审批工作,申报和审批时间最迟不能超过1999年5月底。
  (二)针对集体企业清查和暴露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产核资政策落实,帮助企业办实事,促进企业做好建章建制,尤其是对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各种遗留问题,要进一步组织力量做好工作,逐步解决。
  (三)在认真做好各工作阶段和各年度工作小结和总结的基础上,各地区、各部门要就几年来整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开展情况、取得的成绩及主要问题进行全面总结。
  (四)按照财政部、审计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财清字〔1998〕12号)精神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清产核资机构要会同财政、审计、经贸、税务等部门,成立专门的工作组,有计划、有重点地深入企业开展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
  二、认真做好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
  1999年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补课工作,重点是因各种原因未按统一要求开展清产核资的遗漏户、工作内容不全面的企业(单位)和在清产核资检查验收工作中查出有走过场或有严重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企业(单位)以及经各级清产核资机构认定需要进行清产核资补课的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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