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对住房资金收支管理专项检查情况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7月3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加强对住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1996年底我部要求各地财政部门对住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经过各级财政部门的共同努力,检查工作已基本结束。但从各地上报的检查报告看,检查工作还不够完善,一是没有全面反映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二是对查出的问题没有进行及时纠正处理。根据有关领导指示,现就住房资金专项检查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住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是财政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此项工作,并将其列入日常工作议程。通过对住房资金实施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住房资金的安全运行和专款专用。
二、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章问题,没有提出处理意见的,要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已经提出处理意见的,要督促其进行整改落实。各地要将检查处理决定书面通知住房资金管理机构。
三、各地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定案处理。凡挪用住房资金以及利用住房资金贷款逾期的,要限期收回;造成资金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售房收入存入中心专户和未设专户管理的,要限期存入原售房单位的售房收入专户。凡管理机构的管理费用未经财政部门核定和管理费用超支的,财政部门要重新予以核定,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