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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中的《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以及《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计分方法》已被《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企业效绩评价操作细则(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3月30日 实施日期:2006年3月30日)废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的通知
(财统字[199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经贸委、人事厅(局)、计委,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各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要求,逐步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工作,促进强化企业激励与约束机制,有计划地建立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效绩,我们制定了《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划》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试行。在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映和上报。
  附件:一、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二、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操作细则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人事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1999年6月1日

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需要,加强国有资本金基础管理,完善国有资本金监管制度,科学解析和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运营效果和财务效益状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简称企业效绩评介,下同)是指运用科学、规范的评价方法,对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资产运营、财务效益等经营成果,进行定量及定性对比分析。作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
  第三条 建立和推行企业效绩评价制度,科学评判企业经营成果,有助于正确引导企业经营行为,帮助企业寻找经营差距及产生原因,促进企业加强基础管理和提高经营效益,同时为各级政府对国有企业实施间接管理、加强宏观调控、制定经济政策和考核企业经营者业务提供参考依据。
  第四条 企业效绩评价工作遵循“科学性、规范性、公正性和真实性”原则,其评价基础数据主要依据被评价企业评价年度的会计决算及财务报告资料。
  第五条 企业效绩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内容全面、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操作简便、适用性广”的基本思路制定,以资本运营效益为核心,采用多层次指标体系和采取多因素逐项修正的方法,运用系统论、运筹学和数理统计的基本原理,实行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

第二章 评价组织和对象

  第六条 按照实施主体划分,企业效绩评价分为政府评价行为和社会评价行为。
  (一)政府评价行为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资产管理和财务分析需要、企业监管需要、人事任免考核或奖惩需要等,分别或联合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
  (二)社会评价行为是指各类企业(单位)法人根据各自投资、管理等特定需要而组织的企业效绩评价。包括:(母公司对全资)和控股子公司的评价、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评价、投资者对拟投资企业的评价、企业自我测评等。
  第七条 政府评价行为原则上统一执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企业效绩评价基本规则和工作制度,并遵循财政部颁布的效绩评价标准值。
  社会评价行为可参照上述制度规定和评价标准。
  第八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实施方式,可以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第九条 政府评价行为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有独资企业、国家控股企业。其依据不同情况可具体分为例行评价和特定评价两类。
  第十条 例行评价是指由政府有关部门对在国民经济中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实施的年度效绩评价。具体包括:
  (一)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列入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企业集团;
  (三)国家控股的重要企业;
  (四)对国家或对本地区、本行业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国有大中型企业;
  (五)其它企业。
  在上述企业中,中央和地方确定为稽察特派员稽察的企业。遵从稽察特派员制定规定。
  第十一条 特定评价是指由有关部门根据政府指定及社会有关方面需要,对指定企业一定经营期间的经营效绩进行评价。主要包括:
  (一)承包经营、委托经营或租赁经营到期的企业;
  (二)领导班子换届或主要领导变动的企业;
  (三)发生重大损失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企业;
  (四)连续三年以上发生亏损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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