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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1998-2000年)实施方案

  一、矿山工业卫生监察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也要管职业危害”的原则,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内,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两个根本性转变”,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矿山工业卫生的宣传、科研、危害防治和监察等项工作,把粉尘危害防治作为重点,同时兼顾治理噪声等其它职业危害,最大限度地遏制矿山粉尘及其它职业危害,使矿山尘肺等职业病新增病例有所下降。
  (二)工作目标
  1.认真宣传贯彻《劳动法》、《矿山安全法》、《尘肺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矿山工业卫生的法规标准体系。
  --制定“矿山呼吸性粉尘接触浓度管理标准”,“矿山呼吸性粉尘危害分级标准”和“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样器技术标准”等五项国家标准;
  --制定“矿山粉尘危害评价与治理办法”,“矿山职业危害个体防护规定”等规章;
  --商有关部门研究制订“矿山防尘设施的鉴定制度”。
  2.矿山工业卫生监督检查。
  加强矿山建设工程“三同时”,凡是不符合工业卫生标准和规程规定的矿山建设工程不能投入使用;
  --切实做好对矿山劳动条件的监督检查,每年劳动部门或会同其他部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抓好“粉尘危害评价治理与监察”示范工程,重点产矿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有一个示范工程,推动各地进行尘害治理。
  --对矿长(经理)和接尘人员的工业卫生培训情况进行抽查:
  到2000年对矿长(经理)培训情况的抽查率达30%以上,对矿山接尘工作人员培训情况的抽查率达15%以上;
  --检查矿山接尘工作人员个体防护情况,到2000年抽查率达30%以上;
  --加强对矿山防尘措施和设施的使用管理的监察。
  3.粉尘监测与治理。
  --推行多种方式的矿山呼吸性粉尘监测,开展危害程度分级;
  --在全国实现矿山呼吸性粉尘检测检验单位合理布局,开展呼吸性粉尘检测单位资格认证;到2000年,检验员100%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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