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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7年12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计划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为使申办高级技工学校的工作更加科学、规范,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5〕289号)要求,现就申办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办条件
  (一)高级技工学校主要由地方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大型企业建立。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国家统筹规划和指导下,制定本地区、本部门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
  (二)具备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另行发文)、并举办过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训班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具有申办资格。
  二、申办程序
  (一)申办学校须经办学主管部门同意,按隶属关系逐级报送有关材料。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专家对申办学校进行论证。地方办的学校由省级劳动部门审查,经省级人民政府核准申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直属学校在征得学校所在省级劳动部门意见后,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申报。
  (二)申办材料由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报劳动部。申办材料包括:
  1.本地区、本行业高级技能人才的中长期(5--15年)需求预测报告和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包括地区分布、所数、专业布局等);
  2.申办学校基本情况报告(包括专业设置);
  3.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专家名单);
  4.高级技工学校申报审批表;
  5.有关部门对学校基建投入、学校规模、领导班子配备和生均经费标准的批复意见。
  三、审批
  (一)劳动部成立高级技工学校评审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对申办材料有疑义的,可采取专家评估认定),劳动部、国家计委依据专家意见进行审批。
  (二)审批分为批准建校和筹建两类:对达到设置标准要求的,由劳动部会同国家计委审核批准;对暂未达到要求的,但根据地方或行业经济建设和高级技工学校发展规划要求确需建立的,由劳动部职业技能开发司和国家计委社会司审核批准筹建。筹建期限一般在3年以内。筹建期满后,按申办程序办理。
  (三)已经批准的高级技工学校增设专业需经省级劳动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论证后,报劳动部、国家计委审核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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