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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
 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1997年11月21日)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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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                       │   标准   ┃
┃  │         职   务         ├───┬───┨
┃ 级 │                       │远航线│近航线┃
┠──┼───────────────────────┼───┼───┨
┃一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
┠──┼───────────────────────┼───┼───┨
┃二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3.50 │2.80 ┃
┃  │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   │   ┃
┠──┼───────────────────────┼───┼───┨
┃三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3.10 │2.40 ┃
┃  │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   │   ┃
┠──┼───────────────────────┼───┼───┨
┃四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2.70 │2.10 ┃
┃  │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   │   ┃
┠──┼───────────────────────┼───┼───┨
┃五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2.30 │1.80 ┃
┃  │助、报助、二厨                │   │   ┃
┠──┼───────────────────────┼───┼───┨
┃六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
┠──┼───────────────────────┼───┼───┨
┃七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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