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交通部远洋船员
航行津贴标准的复函
(1997年11月21日)
交通部:
你部《关于再次请求提高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的函》(交函人劳〔1997〕26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在现行标准总体水平上平均提高30%。
二、调整航行津贴标准所需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已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方法的企业,从调整年度起航行津贴列支额度全部在工资总额基数外单列。
三、调整后的航行津贴标准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可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状况分步到位,不能保证上缴财政收入以及没有承受能力的企业暂缓执行。
附件
交通部远洋船员航行津贴标准表
单位:美元/人·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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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 │ │ 标准 ┃
┃ │ 职 务 ├───┬───┨
┃ 级 │ │远航线│近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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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船长、轮机长 │3.90 │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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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政委、大副、大管轮、一级电机员、一级报务员、一│3.50 │2.80 ┃
┃ │级船医、客轮事务主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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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副政委、二副、二管轮、二级电机员、二级报务员、│3.10 │2.40 ┃
┃ │二级船医、一级事务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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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政干、三副、三管轮、三级电机员、三级报务员、三│2.70 │2.10 ┃
┃ │级船医、二级事务员、大厨、水手长、冷藏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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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木匠、一水、一级机工、一级电工、大台服务员、驾│2.30 │1.80 ┃
┃ │助、报助、二厨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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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二水、二级机工、二级电工、三厨、服务员 │2.10 │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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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实习、见习、学徒工 │1.10 │0.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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